修订后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》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,为促进快递行业健康有序发展,确保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工作的顺利进行,根据《邮政法》的规定,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。为便于企业申请,接受社会监督,本局公告如下:
一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必须严格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公正以及便利高效的原则。
二 经营快递业务,应当依法取得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》,未经许可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。
三 凡在2009年4月24日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,尚不具备经营快递业务条件的,应当在2010年9月30日前达到经营快递业务的条件,并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;逾期达不到邮政法规定的条件的,不得继续经营快递业务。
四 凡在2009年4月24日之后成立的快递企业,必须严格按照《邮政法》规定的条件申请经营快递业务许可。
五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,跨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经营或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,应当向国家邮政局提出申请。可登陆国家邮政局网站(www.chinapost.gov.cn)“行政许可”栏目,了解许可申请的有关要求和办事流程,下载或在线填写申请表格。在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范围内经营的,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,可登陆浙江省邮政管理局网站(http://zj.chinapost.gov.cn)“行政许可”栏目,下载或在线填写表格。
六 自2009年10月9日起,本局受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。可来信或致电本局市场监管处咨询相关事宜。杭州市秋涛路560号,浙江省邮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处,邮编:310068。电话:0571-87183016;0571-87183017。
七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》、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》等相关法律、法规及规章,可通过国家邮政局政府网站或浙江省邮政管理局网站“政策法规”栏目查询。
特此公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