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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浙江省邮政管理局公告
  • 2009-10-27 15:51

  • 修订后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》已于2009101日起施行,为促进快递行业健康有序发展,确保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工作的顺利进行,根据《邮政法》的规定,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。为便于企业申请,接受社会监督,本局公告如下:

   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必须严格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公正以及便利高效的原则。

    经营快递业务,应当依法取得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》,未经许可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。

    凡在2009424日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,尚不具备经营快递业务条件的,应当在2010930日前达到经营快递业务的条件,并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;逾期达不到邮政法规定的条件的,不得继续经营快递业务。

    凡在2009424之后成立的快递企业,必须严格按照《邮政法》规定的条件申请经营快递业务许可。

   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,跨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经营或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,应当向国家邮政局提出申请。可登陆国家邮政局网站(www.chinapost.gov.cn)“行政许可”栏目,了解许可申请的有关要求和办事流程,下载或在线填写申请表格。在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范围内经营的,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,可登陆浙江省邮政管理局网站(http://zj.chinapost.gov.cn)“行政许可”栏目,下载或在线填写表格。

    2009109日起,本局受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。可来信或致电本局市场监管处咨询相关事宜。杭州市秋涛路560号,浙江省邮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处,邮编:310068。电话:0571-871830160571-87183017

  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》、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》等相关法律、法规及规章,可通过国家邮政局政府网站或浙江省邮政管理局网站“政策法规”栏目查询。

    特此公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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