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2008年第4号令颁布的《快递市场管理办法》和国家邮政局有关通知规定,即日起开始办理经营快递业务备案手续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《快递市场管理办法》公布前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快递企业,应当在2008年9月12日前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。
二、新开办的快递企业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。
三、凡在我省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各类企业,以及企业总部所属在浙江的分支机构,都须到浙江省邮政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。
办理部门:浙江省邮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处;
地址:杭州市秋涛路560号;
电话:0571-87183016;87183017;
传真:0571-87183035;
邮政编码:310068。
快递企业也可通过邮寄方式报送文件办理备案。
五、快递企业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:
1、《经营快递业务备案登记表》(一式两份);
2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;
3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;
4、企业服务承诺:包括业务种类、价目表、格式合同等内容;
5、企业运营安全承诺书;
6、加盟快递企业,须提交加盟协议复印件。
六、省邮政管理局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,完成对备案材料的核查。对备案材料齐备的予以备案,并以盖章方式退交《备案登记表》一份给企业作为备案证明。
特此通告。
浙江省邮政管理局
二○○八年八月十九日